聚焦精准救助助推精准扶贫——《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解读
聚焦精准救助助推精准扶贫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解读
通讯员 向杰 陈世海
7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救助等都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我省第一部全面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省民政厅厅长肖庆平表示,“《条例》对全面加强和改进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实施后,必将对推进精准救助、助推精准扶贫发挥重要作用,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产生深远影响。”
围绕大局统筹规范精准救助有法可依
我省省情特殊,集中表现在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多,仅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三项制度性救助就达430多万人,加上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各种应急性救助,全省年均救助人数约1200万,接近全省总人口的一半。
近年来,随着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相继建立,“救助碎片化”的问题也随之出现,救助对象、标准、程序、目标等诸多方面不能有效衔接,多头救助、遗漏救助、重复救助等时有发生。统筹规范各类社会救助工作,是增强救助实效、有效改善基本民生的内在要求和必然手段。
2014年2月,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并于同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整合到一部行政法规中,形成了“8+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破解“救助碎片化”问题提供了法制支撑。
以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契机,我省抓紧调研论证,坚持以“精准救助”助推“精准扶贫”为着眼点和落脚点,及时牵头制定了《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主要是对“8+1”制度体系逐一进行细化和规范,使《条例》更加符合省情实际,更加便于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更加利于助推扶贫攻坚。
省民政厅副厅长郭华峰介绍,《条例》共13章73条,不仅对“8+1”制度体系作了细化和规范,同时还突出了“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救助原则和“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救助方针,明确了对社会救助的全面监督管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是一部针对性、指导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地方性法规。
适时调整救助标准“政策性脱贫”有了法制保证
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1+17”的精准扶贫工作方案,《社会救助支持计划实施方案》作为其中一项,提出要逐年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确保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年年实现“政策性脱贫”。
2015年,我省在完成“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为民办实事任务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全省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农村低保一类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3300元、二类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2808元。为此,全省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共136.4万人今年已全部实现“政策性脱贫”。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条例》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指导性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这一规定,为“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提供了法规支撑。不仅使全省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年年实现“政策性脱贫”有了保证,同时也为提高其他类社会救助标准奠定了政策基础。
抓住关键环节发力三管齐下强化救助实效
社会救助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基本民政工程,需全面凝聚合力,携手予以推进。为此,《条例》突出加强信息比对、畅通申请渠道、依靠社会力量三个关键环节,全面加以规范和改进,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效益。
——突出信息比对,努力增加救助精准度。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形成一套全面系统、互通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体系,是推进社会救助精准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这方面,我省一直在积极探索并加快推进。在机构建设上,通过内部调剂编制、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省、市、县三级全部成立了核对机构,并尽力配备工作人员,确保有机构理事、有人办事。在具体实践中,省民政厅和省发改、监察、统计等13个部门于2013年联合制定印发了《甘肃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并先后和省人社、住建、农牧、银监等14个部门签订了信息共享互查合作协议或联合发文,对全面加强救助信息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畅通申请渠道,多部门携手“救急难”。
《条例》明确:“申请社会救助,申请人无法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受理窗口、经办机构、民政部门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据悉,去年以来,省民政厅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指导各地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充分利用各级政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等,加快建立受理平台,及时转办、交办和转介有关申请事项,努力确保因火灾、交通事故、矿难、突发重特大疾病等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群众求救有门、求救有助、受助及时。
——鼓励民间参与,全面凝聚救助合力。
《条例》用一个章节的篇幅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问题,明确提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主动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发布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对此,临洮县民政局局长李学智认为,“社会救助量大面宽、点多线长,《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无疑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其作用不可估量!”
严格依法监督问责社会救助步入法治快道
为全面加强社会救助、科学高效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条例》还从申请救助、实施救助等方面对监督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规范。《条例》明确提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并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社会救助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处理。”
《条例》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等8种情形,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