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相关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近日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全省将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街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切实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努力实现到2020年所有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不愁吃、不愁穿。该《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实施方案》拓宽了农村低保对象救助范围,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明确按单人户施保认定办法,对按单人户施保的程序予以明确,并规定以单人户申请农村低保的,若家庭有“四有”等超出当地规定条件的情形,除因残因病因学刚性支出较大、确实入不敷出、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程序纳入外,一般情况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重合对象低保渐退机制,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政策性兜底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剔除领取的低保金,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根据《实施方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逐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并明确区分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市县根据实际每人每年按不低于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着力提高供养机构服务能力。对床位少、入住率低、设施条件差、安全隐患高的农村敬老院予以撤并和改造提升,发展乡镇中心敬老院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逐步提高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对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予以集中供养;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鼓励地方通过多种方式,为其提供集中照料或日间照料、邻里照护服务。
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实施方案》在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方面指出,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经过救助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经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患重特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优化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积极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环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乡镇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工作。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和“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有效解决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