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救助体系为贫困人群兜底
■《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解读(下)
9月2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深入细化完善,使“8+1”救助体系更具有甘肃特色。本报为您详细解读。
住房救助
《条例》规定,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城镇住房救助通过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农村住房救助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移民和生态建设、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
◆申请救助程序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救助
《条例》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同时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此外,还加强了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救助的衔接,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救助程序
申请就业救助,应当向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临时救助
《条例》规定,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实施。此外,还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申请救助程序
由本人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社会力量参与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人员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此外,为了给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必要条件,还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处罚
◆违反规定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强调,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