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国司法救助8万多名当事人 救助不是“封口费”
中国兰州网12月23日消息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经过两年来的努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结束了我国没有统一完备的司法救助制度的历史。”日前,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全国实际使用救助资金16.6亿元,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王新清表示,设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现了人权保障价值、保障了刑事追诉客观公正的价值,更彰显了政府责任担当的价值。
哪些人可得到司法救助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等四类人员
如果没有国家司法救助,12岁的倪辉(化名)无法想象自己的未来会在何处。
3年前,因为家庭纠纷,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锦江镇的小倪被人泼硫酸毁容,经鉴定为重伤甲级、二级伤残。案发后,法院很快判决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40余万元。但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赔偿始终难以执行到位。此时,小倪光治疗费用就高达100余万元,小倪一家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
无奈之下,小倪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拿到申请后,江西省立即启动了联动救助工作机制。3年来,江西省、市、县三级共为小倪解决司法救助资金36万元。余江县还协调民政、扶贫等部门,为小倪家人办理了低保补助,对其进行精准扶贫,解决长期生活困难。目前,小倪已接受植皮手术,病情正在逐步好转中。
像小倪这样,因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案件无法侦破或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受害人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例子并非罕见。实践中,哪些人可以救助、标准是什么、什么部门能受理申请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司法工作者。
“意见明确了什么人能得到国家司法救助,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具体有四类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但意见同时明确,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等7种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不仅明确了救助条件,而且细化了救助审批发放流程,一套规范、可操作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制逐渐成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