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甘肃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15.03.2018  16:50

 

甘工信发〔2018〕123号

 

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精神,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对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进行了调查,梳理汇总了《甘肃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

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减轻企业负担宣传周、减轻企业负担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甘肃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通过清单查询、政策解读、现场咨询、典型介绍等形式,帮助企业了解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有关政策,推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落地落实。

二、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相关单位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严格保证金征收程序管理,不得超标准征收,并按时间要求及时返还。要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要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减少缴纳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尽可能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三、严格执行目录清单制度

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甘肃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新设立的涉企保证金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

四、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各市(州)政府、省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快清退返还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2018年4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各级减轻企业负担机构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请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将《涉企保证金台账表》(附件2),于3月底前报送省工信委。

联系人:刘宇巍    4609300  4609270(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甘肃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2.涉企保证金台账表

附件1甘肃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xls

附件2涉企保证金台账.xlsx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