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 禁违法违规举债

09.10.2014  02:14

  中新网10月2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

  

  ——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