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9种情形将被问责

31.08.2015  01:32

    【本报讯】8月28日记者获悉,市发改委日前制定下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着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提高服务项目建设能力和水平,以严明纪律和扎实作风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为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扎牢制度篱笆,严格纪律约束,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要求,着力构建项目监管机制,稽察部门把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稽察范围,坚持定项、定时稽察,重点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督查部门及时跟进,进行现场督查和督导检查,重点了解项目开工、推进速度、资金到位等情况,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加强督促整改;监察部门注意发现违规操作和不廉洁苗头,及时进行约谈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全面推行“阳光发改”。

    《暂行规定》还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进行了明晰和界定,经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发生问题的,承担直接责任;处室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发生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导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发生问题的,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在此基础上,《暂行规定》还从9个方面明确了问责处理的情形。一是未向项目申报人履行告知义务,按规定及时告知和公示项目审批事项、条件、要求等事项;二是不按审批程序办理、不公开办理结果;三是不履行监管职能,未建立有效管用的资金监管制度;四是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把关职责,因工作失职,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或者未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五是擅自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审批申请准予办理或者超出职权办理;六是对审批项目中主观存在并实施利益交换,吃拿卡要,接受项目申请人请吃、礼物的;七是在项目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八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九是违反其他项目审批、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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