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好政府性债务要摸清家底完善机制

02.02.2015  04:25

    1月28日开幕的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甘肃省财政厅提交了2014年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全省及省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报告指出,2015年要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完善政府债务风险管控和化解机制,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此前,甘肃省连续出台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偿还责任,对市县政府债务,省级实行不救助原则。(相关报道见1月30日《兰州日报》一版)

    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各地经济都处于高速发展通道中,支撑高速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各地方政府债务。但近几年宏观经济进入调整期,重质量降速度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而此前累积下来的庞大政府性债务风险正逐渐显现。而地方政府举债来源对银行贷款依赖性极大,并极度依赖土地偿债,控制不好容易引发财政和金融双重风险交叉感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把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作为2014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这足以体现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的高度重视。

    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首先应做的就是将地方性政府债务这笔账盘点清楚。据甘肃省审计厅2014年出具的一份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甘肃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有1221.12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有422.80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317.55亿元。从政府层级看,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269.07亿元,而市县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则高达928.03亿元。从偿债年度看,近几年,甘肃各级政府都将进入债务偿还高峰期,债务风险管控和预警机制亟需加强。

    在摸清地方债务家底的情况下,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制是理顺机制的第一步。甘肃省连续出台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偿还责任,对市县政府债务,省级实行不救助原则。这样做就是要明确“谁负债,谁偿债”的偿债主体责任,完善地方政府考核模式,改变地方政府性债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责权不明的现状。当然,作为偿债主体的各地方政府,在明确自身责任后,关键是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同时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所为,有所不为,掌握好政府发展、管理经济的边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和产业调整的需求,对政府性债务规模、用途、使用方式以及融资机制、债务偿还资金来源等因素进行通盘考虑,寻求地方政府性债务治理的平衡点。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合理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有序推进地方市政债券的发行,加强各级政府债务的督查督导工作,让政府性债务在阳光下运行,将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行为关进法律的笼子。

    同时,各地方政府还应在创新机制上多下功夫,尤其是要激发民间资本活力,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有序开放。让社会资本进入,以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据今年省两会上的消息,2015年,我省将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的投资和运营。如果在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和基础建设领域上能有所突破,无疑将给政府债务“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