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24日发布了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体措施的意见 。意见指出,2017年10月1日前在全省全面推开“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代码成为企业的“身份代码”,实现市场主体“一照(码)走天下”。
一、大力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在深入推进企业“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框架内,全面分析梳理证照种类,明确需要精简和合并的证照,加快涉企证照和登记备案整合,最大限度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等证照事项集中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切实提高审批监管效能,缩短企业开办时间,降低创业营商的制度性成本。2017年10月1日前在全省全面推开“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统一社会代码成为企业的“身份代码”,实现市场主体“一照(码)走天下”。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外事办、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发展委、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档案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供销社、兰州海关、兰州铁路监管局、省国税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外汇局)、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
二、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有序推进企业名称自主选择,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创造条件。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开放省市县企业名称库,制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相同相近规则,优化完善企业名称查询系统和比对系统,对查询申请的名称进行自动筛查服务,切实提高企业名称查询、选择、审查的自动化程度,有效解决“起名难”的问题。进一步简化申请审核流程,申请人可以通过比对系统以“即查即得”的方式直接提交申请,探索建立快速处理机制,为申请名称和加强名称保护提供最大便利。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三、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积极探索和推进“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一整套电子化登记和营业执照快递送达服务,实现登记“零见面”。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加快开发建设甘肃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做好与甘肃政务服务网的对接,实现全省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各个业务环节一网办理,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积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环境的应用。2017年10月底前全省全面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实现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建立起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公共服务平台,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方便快捷多样化服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同时,以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为目标,积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确保2017年10月底前具备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能力,逐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互通、互认、互用。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政府电子政务办。
四、推进“政银便民通”业务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工商、金融部门的职能优势,按照“围绕大局、推动创业、便民便利、无偿服务”的原则,推进工商、金融部门服务企业登记便利化工程,即“政银便民通”业务,2017年底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全省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标准,2017年底完成省级及市州登记窗口的规范化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五、着力释放场地资源
各级政府要着力创造有利于促进创业的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打破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限制及壁垒,制定完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切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充分释放场地资源,为创业者降低创业成本。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六、深入推进简易注销改革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总结试点经验,规范程序制度,在严格适用范围、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畅通企业退出渠道,全面推行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对名存实亡的小微企业加速市场出清,提升“全流程便利化”服务水平,实现市场准入、退出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扩大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范围,建立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相配套的市场退出制度,大幅简化注销程序,减少提交材料,破解创业者“退出难”问题。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七、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地要按照综合监管、简约监管原则,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做到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协调,推动跨部门间“双随机”联合检查,减少执法监督过程中对企业的干预,减轻企业负担,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实现对企业“一次抽查、全面体检”,营造公平法治、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税局。
八、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各地要按照“建、联、集、用”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加强部门协调,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作为“信用甘肃”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双告知、一承诺”制度,切实做好各级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达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共筑诚信的目的。2017年底前实现35家以上政府部门涉企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委网信办、省精神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发展委、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院、兰州海关、兰州铁路监管局、省国税局、省邮政管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
九、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各级政府要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实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定期公布失信企业名单,让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严管目标。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审改办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委网信办、省精神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发展委、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院、兰州海关、兰州铁路监管局、省国税局、省邮政管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
十、强化小微企业名录功能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名录的社会知晓度,提高名录系统的访问量。健全小微企业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小微企业名录数据资源,与金融、人社、教育、科技等部门合作,为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将小微企业名录打造为扶持小微企业的主要数据平台和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小微企业名录,参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评估工作,加强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示范宣传。拓展小微企业名录的分析和服务功能,形成小微企业相对统一完善的统计体系和相对准确的数据系统,及时了解小微企业生存状态,为推进大数据监测服务奠定基础。
牵头单位:省非公办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
十一、推进社会共治
各地要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共享,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加强消费维权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维护商誉、诚信经营,为诚信市场主体发展腾出市场空间。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十二、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各地要加强商标品牌的培育、发展、运用和保护,积极推进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逐步构建“企业主体、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行业促进、社会参与”的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格局。将商标品牌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形成科学合理、运转有序的商标品牌创造和激励保护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政府国资委。
十三、加强商标品牌服务平台建设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拓展商标申请渠道,注重发挥兰州、天水、酒泉商标受理窗口作用,加快推进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进程。积极鼓励省内外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市场良性竞争,指导银企对接,开展商标权质押融资业务,盘活商标无形资产,服务实体经济和县域经济。支持企业较为集中区域的行业商(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促进企业发展。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十四、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继续做好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工作,规范审批要件,优化和再造审批流程,理顺“证”“照”关系。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并及时更新调整。将涉及公共利益及复杂疑难的工商行政许可和拟对企业采取50万元以上查封、扣押或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审改办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
十五、常态化实施清单管理制度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清单管理制度,探索开展“最多跑一次”“银企对接”等改革举措。全面推进从省到县“网上行权”工作,实现工商部门行政审批系统与甘肃政务服务网的全面对接,实现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一站式”网上办理和“全流程”效能监管。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审改办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工商局。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工商行政执法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强化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探索建立市场监管履职容错纠错机制和行政执法与司法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增强行政司法合力。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可能产生的违法倾向,通过指导纠正、法规宣传、政策诫勉、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帮助其纠正或避免违法行为发生,提升监管效能。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
十七、建立完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政企打假维权机制,以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依托,加大对商标(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版权、专利等专用权保护力度,加强对老字号商标的注册保护,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建立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发展委。
十八、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竞争执法和竞争政策的审查,大力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案件,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深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加大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办力度,不断改善市场竞争环境。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
十九、深度优化营商环境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执法检查必须制定计划,经过批准,公开公正,不准随意处罚;对企业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对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工商局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建立项目落地服务机制
各级政府要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属地领导分包责任制,按照“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规范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办理、并联审批等联合审批机制;对签约项目、落地项目、开工项目、资金到位等,按月通报、专项分析。
牵头单位:省重大项目办
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