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06.01.2015  20:10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建立“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各级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严格控制举债权限和规模。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债额度,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

  《实施意见》规范并限定了举债融资方式。明确要求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各级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及其事业单位的债务要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全省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了债务风险管控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统计分析、监督评价和考核奖惩机制。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债务风险评估结果,评估分析市县政府债务结构和风险状况,向债务高风险地区发布风险预警。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及时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演变。强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

  《实施意见》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硬指标。重点考核任期内防控债务风险、落实偿债责任、化解存量债务等情况,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防止政府行为短期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

  《实施意见》明确了债务监管的主体责任。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审计和专项检查力度。对于政府及其部门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风险防控不力、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以及存在绩效评价结果较差、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整改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3年8月至9月,审计署统一组织兰州特派办和省各级审计机关,对我省截至2012年底和2013年6月底的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和审计结果报告,省委书记王三运,省委副书记、省长刘伟平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刘伟平省长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对防范化解存量债务、严控新增债务做出安排部署。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计署工作部署,在充分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请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供稿:财政处  崔思明  孙小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