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全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
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甘政发﹝2014﹞11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2014年9月17日、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中小微型企业政策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清理不必要的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为中小微型企业降门槛、除障碍。凡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省、市州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各类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实行告知备案、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度,凡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向社会公示办结流程及时限,并在规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办结。(牵头部门: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实行收费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建立中小微型企业减负长效机制,出台全省统一的涉企收费清单,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数量,进一步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时对外公开,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三)不得实行垄断干预。不得强制指定涉及中小微型企业财务审计、法律咨询、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必须指定购买的特种产品外,不得指定中小微型企业购买任何相关产品和有偿服务。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水、电、燃气等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政府采购向中小微型企业倾斜。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进行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2%-3%的价格扣除。(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