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12.11.2015  10:1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完善法规政策,培育公益组织,推动志愿服务,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使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的有益补充,成为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救急解难为重点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鼓励改革创新。在制度、组织、管理、文化、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参与慈善的渠道,促进慈善事业创新发展。

  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强化规范管理。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管理。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平等自愿。捐赠人自主实施捐赠行为,自行决定捐赠的类别、数量、规模、方式和用途。禁止强捐、索捐和变向摊派等行为。尊重受益人的意愿,依法保护其隐私。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慈善组织网络广泛覆盖,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慈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更加紧密,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鼓励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一)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以扶贫济困、救急解难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发挥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围绕深入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积极开展“慈善情暖万家”活动,打造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慈善品牌项目。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社会捐赠的方式和渠道。在城乡社区设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以及捐赠家庭闲置物品。以社会化运营为方向,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慈善超市创新发展和规范管理,形成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救助网络。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充分发挥名人效应,广泛开展慈善募集活动。积极与国内外慈善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努力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慈善机构、爱心人士支持慈善事业。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慈善信托、慈善电子商务等新型捐赠方式。

  (三)发挥志愿服务在慈善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志愿者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形成社会工作者带志愿者的服务机制,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志愿服务点,搭建社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重点面向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开展文体、法律、心理疏导、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到2020年,全省社区党员干部参与志愿活动的比例达到90%以上,志愿者每年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四)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民政等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促进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的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通过各类媒体,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求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

  三、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一)鼓励兴办各类慈善组织。健全完善各类专业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全面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积极培育发展基层慈善组织。注重引导和规范通过网络发起和开展的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大力发展公益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慈善组织,使其发挥行业示范作用。推动建立联合型慈善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他慈善组织。鼓励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设施等社会服务机构。

  (二)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慈善组织要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慈善组织要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坚持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完善社会化运作,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三)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时,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电信运营商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信息服务媒体,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完善和落实激励扶持政策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资格和条件。

  (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采取项目资助、合同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拓展购买服务的领域,形成有序竞争、多元参与、共同发展的慈善服务格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三)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四)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各级政府要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省民政厅要根据慈善事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慈善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探索建立慈善捐赠回馈奖励机制,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

  五、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大力推行信息公开。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

  (二)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社会公众对不良慈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性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等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

  (三)强化政府部门监管。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对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要建立年审和抽查制度,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抽查面每年不少于30%。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其他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政府领导,民政、教育、文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宗教、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参加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和推动全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完善指导、服务和协调机制。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及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财政、审计、税务、海关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公安、工商、宗教等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老龄委、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关慈善活动。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通过推进高等院校设立相关专业、开设慈善课程等方式,积极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各类专业人才。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四)深入开展慈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甘肃慈善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于2015年底前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