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介入“物业欠缴”实在“不务正业”
业主物业费久拖不交,这一度让上饶县的一些物业公司伤透了脑筋。就在今年8月底,上饶县政府下发的一纸通知让他们似乎看到了一丝希望。根据文件,上饶县将对全县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在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间所欠缴的物业服务费进行清缴。拒不缴纳者,将面临约谈、通报,还将影响单位、个人的评优、晋级。
物业管理和住户之间的关系实在一言难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往往就是一方打死拒缴物业费,一方破罐子破摔,干脆什么都不管。最后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一团糟,安全性也得不到保证,双方陷入交恶的死循环。但这能成为政府通过下达文件的形式直接介入的理由吗?这显然都是逾越了公私界限,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首先,利用行政权力强迫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清缴物业费没有任何法理依据。业主和物管作为签订合同的双方,无论谁违约都是二者之间的事情,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就算要主张追缴也是物业公司的权力,而非政府能够代之。政府直接下文强迫所有公职人员清缴,却不管中间产生纠纷和矛盾的原因,表面上看是主张“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物业管理环境”,实际上却是彻头彻尾的“拉偏架”和越俎代庖。
其次,利用年度考核等方式强迫公职人员清缴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公职人员的年度考核是对其个人这一年工作内容和作风的考核,和交没交物业管理费、有没有物业纠纷没有半毛钱关系。政府又怎能将两个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联系在一起,并以此为依据对拒缴公职人员进行“约谈、曝光”。笔者想请问上饶县委县政府,《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哪一条那一块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没缴纳物业费会受到行政处分”?
最后,仅仅下文要求公职人员缴纳欠缴物业费存在极大的不公平。除了极个别公务员小区,任何一个商品房小区的住户都不可能全是公职人员,欠缴物业费的也绝非全都是公职人员。当地政府强迫公职人员清缴费用,又该如何“对付”其他非公职人员的“欠缴户”,如何保证其他人一定能按要求执行?同样都是欠费,有些人可以不受强迫继续拖欠,有些人就必须忍气吞声清缴,这显然更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社会氛围的形成。
十八届四种全会已经闭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也被绝大多数人知晓。但“依法治国”决不能仅仅是一句口号,入口入耳不入心。在行政部门法范畴,我们的政府必须牢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铁律,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应该这样做、可以这样做、必须这样做,而必须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尤其是出台一份带有强制力色彩的文件,对某一部分人群进行限制和强制时,更要万分谨慎。唯有如此才不会闹出这般“不务正业”的笑话,才不会认为的增加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