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业务拟实行许可制度
13.08.2015 02:15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放贷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据了解,近年来我国信贷市场飞速发展,各类非存款类贷款组织活跃在小微企业、“三农”和中低收入人群金融服务领域,成为传统金融机构贷款业之外的一支重要信贷力量。
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大量机构组织以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非法集资案件频发。
意见稿指出,为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行为,公平保护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机构组织在申办经营放贷业务许可时,须先向工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经营非存款类放贷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据新华社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13.08.2015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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