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将逐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22.09.2014  09:14

  原标题:兰州今后将逐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四种情形下可使用“一址多照”

   中国甘肃网9月22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首席记者 丁炜娜 记者 马莉) 兰州市政府近日下发《兰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今后将逐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制度,即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两个以上市场主体,规定四种情形可使用“一址多照”。

  四种情形可使用“一址多照”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按照规定,“一址多照”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住所(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址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投资关系,为同一投资人申办,且适宜同址经营;二是市场主体在市场或商场内租赁摊位或柜台,该市场、商场的场所地址可作为数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三是入驻微企孵化园的微型企业,该微企孵化园的地址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四是入驻产业园区的市场主体,由产业园区管委会统一提供办公场所的,该产业园区管委会的地址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申请经营场所登记看清注意事项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以自有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房产归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缴款收据、发票等证明文件以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承租人转租的应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凡属进入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的,可将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管委会等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文件;属于事业单位、高校和铁路等系统的房产,由相关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