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17.12.2015  19:28

甘发改价调[2015]1310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转发,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学习全面掌握《规定》内容

价格认定规定》(以下称规定)的发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价格认定工作,依法开展价格认定工作,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价格认定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制定《规定》的目的、意义、作用,全面掌握《规定》确定的价格认定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为贯彻实施《规定》奠定基础。

二、认真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的定性定位。按照《规定》明确的价格认定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各级价格认定机构要对现有工作职责、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二是将目前的工作名称统一为“价格认定”,各地要在今后工作中统一使用这一工作名称,并主动做好向有关机关的宣传、沟通、衔接工作。

三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精神,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能,坚决防止推诿现象的发生。今后,省上原则上不再受理应由市、县办理的价格认定案件。

四是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办法、程序,保证价格认定工作客观公正,认定结论准确可靠。

五是要掌握《规定》在价格认定程序、复核时限、重大和疑难事项复核环节的听证、座谈等方面规定的新内容和新要求,保证价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六是要做好专项工作经费的争取工作,保障价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提高价格认定工作法治化水平

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以《规定》发布实施为契机,增强法制观念,严守法规,严格程序,严格要求,防控和化解价格认定工作的法律责任,为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