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女子死缓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案开庭质证

30.03.2015  17:56

  中国兰州网3月30日消息  一审裁定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二审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甘肃岷县女子任明芳不服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26日,该案开庭质证。

  2010年9月5日,任明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1年5月18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任明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任明芳提出上诉。2012年3月2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定西中院再次作出死缓判决。任明芳则再次上诉。甘肃省高院于2014年9月20日决定撤销定西中院判决,宣告任明芳无罪。任明芳于2014年9月29日获释,被羁押时间共计1486天。

  2014年11月11日,任明芳以二审无罪为由,向定西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羁押期间误工费、无罪释放后医疗费、被羁押期间儿子无人监护致车祸身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482万余元,并要求定西中院在省级报刊和网络媒体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定西中院决定支付任明芳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29万多元,在任明芳所在乡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驳回任明芳的其他赔偿申请。

  任明芳不服该决定,依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甘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26日对任明芳请求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无罪赔偿一案开庭质证。

  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限制任明芳的人身自由、判决任明芳死刑缓期执行是否给其造成了严重后果,是否应当支付任明芳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支付的数额;羁押期间的误工费、生活费、无罪释放后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及财产损失、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律师费等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应当,范围和方式如何;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否同时适用等方面。

  鉴于国家赔偿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处理依法需向赔偿委员会汇报研究,法庭决定,本案将依据相关规定并经法定程序审查后延期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