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14.06.2016  13:40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时任玉门南站党支部书记的刘某甲,伙同他人将中石油玉门油田分公司额外支付给车站的推煤劳务费收入24.7万元,隐瞒不上交,武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刘某甲提出上诉。6月13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因该案二审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结合刘某甲因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因退赃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予以改判。最终判决刘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情回放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副处长沈某某、工作人员杨某,与时任玉门南站党支部书记刘某甲和站长刘某乙协商,由玉门南站将该中心采购的煤炭通过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铁路专用线直接推送到水电厂,以节约运输成本,双方口头约定玉门油田分公司支付玉门南站推煤费2.5元/吨,作为玉门南站的额外收入。因玉门南站无法开具正规发票,刘某甲、刘某乙便委托玉门仁信劳务派遣公司与玉门油田分公司签订《铁路南站向水电厂推煤车运输服务合同》,通过玉门仁信劳务派遣公司结算推煤费。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玉门油田分公司分三次支付给玉门仁信劳务派遣公司推煤劳务费336458.5元,陈某某扣留税款及20%的管理费后,分三次交给刘某乙推煤劳务费共计24.7万元,被刘某乙、刘某甲共同侵吞,刘某乙分得19.2万元,刘某甲分得5.5万元。破案后,刘某甲亲属代其积极退赔赃款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