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平天高速公路庄浪(韩店)至张家川至天水(社棠)连接线二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正式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批复
甘发改收费〔2015〕1281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核定平天高速公路庄浪(韩店)至张家川至天水(社棠)连接线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请示》(甘交财〔2015〕246号)收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平天高速公路庄浪(韩店)至张家川至天水(社棠)连接线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3〕1211号)批准庄浪(韩店)至张家川至天水(社棠)连接线二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庄天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期将满。经研究,现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正式核定如下:
一、收费方式
庄天收费公路全程设置张家川收费站和红堡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按核定载重吨(座)位采取过站收费。客车每10个座位折合1吨计收;拖拉机按12马力折合1吨计收。不足1吨按1吨计收,超过1吨吨位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计;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
二、收费标准
(一)7座(含)以下客车每车每站收取8元;
(二)8座(含)以上客车和各类货车每吨每站收取6元;
(三)摩托车每车每站收取2元;
(四)拖拉机每吨每站收取2元。
对于沿线频繁过往庄天收费公路的车辆,可按自愿原则按月交纳通行费。月票标准为:汽车每吨每月150元,摩托车每车每月30元,拖拉机每吨每月50元。
超载超限车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车辆通行费试行计重收费的通知》(甘价费〔2009〕106号)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包括农用三轮车),车辆通行费应该继续实行优惠减免政策,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
三、收费期限
庄天收费公路收费期暂定8年,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此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收费管理所要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收费登记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5〕268号)规定,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表。
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甘发改收费〔2013〕1211号文2016年1月2日起废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