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礼金罪”是反腐的次优选择

30.09.2014  04:28

    防微才能杜渐,只有如此,由收礼到大肆收受贿赂才不会呈现渐进式的发展。如此,设置“收受礼金罪”,只是反腐的次优选择。

    近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

    从初衷来看,拟设置“收受礼金罪”有两个原因: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受贿罪无法惩处。《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虽然中办、国办早就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因为只是违纪的处罚,执行不力。二是受贿罪不适用“收受礼金”行为的惩处,原因是“礼尚往来”,没有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相对较轻。

    这两个原因形成了一个结论,即便对“受贿罪”进行重新的界定与修订,也无法用以区别收礼与受贿的行为。显然,这里还有一个前提,即相对于职务的廉洁性,这二者有什么不同?认为二者有区别的,自然会认为有必要设置“收受礼金罪”,反之则认为放宽受贿罪的条件与范围即可。

    事实上,职务的廉洁性有一个关键点就是“职务”,通俗的说法,如果你不是官员不掌握权力谁给你送礼?古语有云:礼下于人,必有所求。再反观落马的腐败官员,哪个不是位高权重的?而同级别的非重要岗位的公职人员,何以会有天壤之别?可见,送礼不过是腐败的另一件外衣,送礼者有放长线钓大鱼的,也有急功近利的,牟取权力带来的利益并不逊色于行贿,只不过显得更温和,所谓的“人情”糖衣炮弹,更含情脉脉。

    相反,对于官员来说,他人送礼的慷慨冲着权力来的,必有所求,自然是心知肚明,跟腐败“期货”没有区别。所以,尽管“受礼入刑”有震慑力,但是罪的程度比受贿轻,并不见得严肃。一方面,入罪的门槛有多高是个问题;另一方面“收受礼金”违法的界线也需要设定,还有一系列的法律要打“补丁”。

    设置“收受礼金罪”只是初步解决惩腐的法律漏洞,提高反腐在司法层面的可操作性。其实,反腐更应着眼于预防,法律成本越严厉、条件越简单,事实上更易于操作,即通俗所说的“零容忍”。对于官员收受他人的钱物,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超过了一定的金额,都应视作受贿,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按违纪处理,超过这个范围的入罪入刑。防微才能杜渐,只有如此,由收礼到大肆收受贿赂才不会呈现渐进式的发展。如此,设置“收受礼金罪”,只是反腐的次优选择。据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