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26条”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30.05.2014  23:32

 

      “打破阻碍或限制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条条框框,凡法律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参与循环经济的企业平等进入。”昨日,省工商局出台《关于支持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从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激活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等方面提出26条“高含金量”、可操作性强的措施。

      自行设定项目一律不作为登记前置条件

      实施意见提出,循环经济基地和经济开发区内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使用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参与循环经济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达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循环经济基地和经济开发区内市场主体登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要求。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即准予登记。

      放宽循环经济基地和经济开发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打破阻碍或限制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条条框框。凡法律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参与循环经济的企业平等进入;对法律法规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作为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

      允许技术、采矿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

      实施意见明确,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以多种出资方式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允许股东以环保节能技术、股权、采矿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支持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支持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渠道。企业注册登记部门为企业办理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时,不收取登记费。

      支持循环经济基地和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允许企业对其有突出贡献人员实行股权奖励,允许以循环经济科技创新成果作价入股创建企业或入股收益。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东、股权转让注册登记。

      同时,支持循环经济基地和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改制。允许改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价出资,且不受货币资本出资比例限制;其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超过一年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可不再重新进行资产评估,以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解决融资难激活外商投资企业资本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出质。对股权权能完整、资金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其办理股权出资、出质登记,充分运用股权权能,激活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解决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

      对未取得法定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市场主体登记其他条件的企业(高危行业除外),可先予办理登记注册,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企业可以进行各项筹建工作,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筹建”。

      对循环经济基地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参与循环经济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年检均开辟绿色通道。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多的企业,可以采取上门年检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