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法院支持临时性务工劳务关系喂鸡受伤者获赔

03.02.2015  11:20

  原标题:临时性务工也有劳务关系

   中国甘肃网2月3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 (记者 沈丽莉) 杨平(化名)与周芳(化名)系夫妻关系。2012年,张掖市一养鸡专业合作社雇用杨平在养殖区鸡舍从事喂鸡的工作,夫妻俩共同居住在生活区。2012年11月23日11时许,杨平外出拉运饲料,周芳进入养殖区鸡舍操作喂养洒料机时,洒料机的管子从高处掉下,周芳右脚不慎卡到洒料机轨道缝里,被轨道轮子压伤,右手又被洒料机轨道链子绞伤。经司法鉴定,周芳因身体受到机械挤压外力作用,造成右手食指损伤(无再植条件),属十级伤残。右足跖骨多发骨折损伤,属九级伤残。治疗期间,养鸡专业合作社垫付医疗费用6万余元。2014年4月,周芳诉讼,要求某某养鸡专业合作社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176991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周芳与该养鸡专业合作社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一、合作社赔偿周芳医疗费60948.54元、误工费13536元、护理费11844元、伤残赔偿金18928.1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836.32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16783元的80%即93426.4元,其余20%即23356.6元,由原告周芳自负;二、养鸡专业合作社赔偿原告周芳精神抚慰金2000元。上述一、二项合计95426.4元,扣除被告已付64923.54元,尚需支付30502.86元。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周芳与养鸡合作社是否形成劳务关系。

  原告周芳与被告合作社在庭审中均认可,周芳是在合作社养殖区鸡舍操作洒料机过程中受伤,且周芳受伤时为工作期间,其给丈夫帮忙为鸡舍洒料的行为,合作社应当预见或知道,虽然周芳并非是合作社雇用,但原告的行为事实上为合作社提供了劳务。周芳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条件、场所、设备提供劳务,说明合作社允许了周芳的临时性劳务,所以,两者之间已经形成劳务关系。

  争议的焦点之二是受害事故中双方责任如何划分。

  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向原告说明操作洒料机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在原告操作洒料机过程中,未采取必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亦未尽到及时提醒、制止、防范等责任,故对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应当清楚操作洒料机可能发生的不当,在自身没有准备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操作,其对自身安全明显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造成自己受伤的后果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