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动法院查封财产引来牢狱之灾

21.03.2017  09:04

    兰州晚报讯(通讯员王继禄记者高慧霞)记者20日从嘉峪关中级法院了解到,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两起非法处置法院扣押财产的典型案件,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半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雇人强行开走法院扣押装载机

    2015年5月28日,肃北鑫润泽矿业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嘉峪关市徐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徐工牌LW500KN型装载机一台,支付首付款10万元,但未按合同支付尾款。2015年10月29日,肃北鑫润泽矿业有限公司因陷入经济纠纷,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扣押该公司所有的徐工牌LW500KN型装载机一台。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涉案装载机已被法院扣押,在向肃北鑫润泽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索要装载机尾款未果后,雇佣被告人丁某欲强行收回该装载机。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丁某、杨某某等人持准备好的对讲机、洋镐把、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翻墙入公司院内,砸破窗户玻璃进入门卫室,持洋镐把威胁值班人员,强行将停放在院内的装载机转移至嘉峪关市徐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当日凌晨4时许,值班人员挣脱捆绑后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该装载机价值近30万元。被告人马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10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丁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马某某非法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丁某、杨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三人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17年3月15日,法院以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丁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各二年。

    运走3000余吨被查封生铁

    2015年3月11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生铁3270.56吨,价值5633374.50元。后该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甘肃某实业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甘肃某实业有限公司院内生铁,当场书面告知被告人张某不得随意处分、转移、损毁查封财产。2016年8月13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其公司院内的生铁已被法院查封,仍安排青海省某公司运走被查封生铁3270.56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非法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3月15日,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