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三轮汽车昨起实行“带牌销售”

24.02.2016  12:10

  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推行摩托车、三轮汽车带牌销售工作的通知,从2月23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摩托车、三轮汽车“带牌销售”工作。

  “带牌销售”摩托车、三轮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由“带牌销售”企业负责代办。购车人购买摩托车、三轮汽车时,“带牌销售”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由企业代办缴纳车辆购置税,同时代收交强险费用和机动车牌证工本费。辖区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凭机动车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购车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带牌销售”企业在摩托车、三轮汽车售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购车人所购车辆代办交强险并将交强险凭证提交车辆管理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