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块2.5元电子表伤人致死 摊贩潜逃14年终落网
当时年23岁的禄存林将一把尖刀刺入程某某的左胸部时,一切都已经注定。纵然14年的逃亡生涯,亦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2014年3月,警方终将伤人致死的案犯逯存林捉拿归案。8月3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逯存林犯故意伤害罪,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的时候,在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原南十字集贸市场内有一个摆摊卖电子表的秦安小伙名叫禄存林,一块电子表他叫价5元钱。当年7月18日16时许,一顾客在逯存林的摊位上买了一块电子表。当这顾客走到隔壁摊贩程某某的摊位前,程某某的妻子示意让该顾客把买的表退了。因为同样的一款表,在程某某处只卖2.5元。于是,该顾客找逯存林退了表,在程某某摊位上买了表。逯存林待顾客走后,与程某某夫妇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逯存林持刀将程某某刺伤。程某某先后被送往都兰县人民医院、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抢救治疗。1999年8月15日,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程某某系被他人刺伤左胸部致严重呼吸、循环机能障碍而死亡。
2014年2月26日,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指定秦安县公安局依法管辖发生在青海省的程某某被伤害案件。2014年2月27日,秦安县公安局决定对程某某被伤害致死案立案侦查。2014年3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公安局油城中心派出所民警在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一度假酒店内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逯存林。
2014年12月25日,该案在天水市中院开庭。法庭一审认为,逯存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程某某家属共计50731.17元。宣判后,程某某一方上诉,认为案发当日,逯存林一旁的王某也参与了对程某某的殴打,是共同侵权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省高院二审认为,案发时,王某虽在案发现场,但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对被害人程某某实施了侵害行为,且程某某的死亡系逯存林持刀捅刺所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董子彪 实习生 高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