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高官减刑”门槛,拒绝权力污染

27.06.2014  03:10

  最高检日前发布规定,明确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6月25日新华网)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对服刑人员重大表现的一种行为上的奖励和心理上的慰藉。然而,随着一些社会腐败现象侵蚀,一些监管场所和检察机关出现了一丝松动,让原本的法律公平正义在权力和金钱的笼络下,不再天衣无缝。近年来,一些服刑官员在权力的干预下,骗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屡屡见于报端,罪有应得成为一张“纸糊的罚票”,虽有处罚却能“免于处罚”,无疑成为了官员们的另一种“特权”,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遥想,涉嫌职务犯罪的厅级干部,那个不是手眼通天,在位时的争权夺利,酿就了阶下囚的苦果。在许多人的官念里,鲜有官员去违反潜规则去真正的“坦白从宽”,或许也正是这样,才换来了自己的再获新生,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在内部的“守口如瓶”和外部权力的积极干预下,上演了一出“法外施恩”的怪象。

  2006年因贪污受贿被判入狱11年的前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在其提前出狱后,受到当地官员和煤老板及名流富商们,争相迎接贪官“荣归故里”,或列队欢迎,鲜花簇拥,甚至欲以礼炮迎接;其回家后门庭若市,礼遇犹如英雄凯旋。让人决然不解,一个犯事官员为何能够这么礼遇有加?仅仅是因为其在停止职务前突击提拔了众多对口味的官员,拟或是为更多的官员和商人挡了枪,大哥般的豪气和霸气更容易让他人知恩图报。执法机构和人员也不是铁板一块、圣人一堆,往往也有欲望和需求交织其中,此时如果有钱或权,名和利的诱惑,谁能够拒绝,何况又是成人之美?或许在一些执法人员看来,都已经是犯人了,给予一些相应的惩罚即可,又不是那种杀人放火的凶犯,得过且过而已,或许“点滴之恩,当涌泉相报”也会降到自己身上。

  法律的效用在于止恶扬善,如若总是行于表面上的严惩不贷,背地里却对权力照拂有加,甚至私下大开方便之门,岂不是毁了前人的努力和群众的期望。任由触犯法律的官员随意进出监禁场所,没有了人身的限制,要监狱还有何用?以后的官员怎能再对法律怀持敬畏之心?于是乎,将审批权力收归高层,防止灯下黑更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