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2016年再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
16.12.2015 10:56
本文来源: 民政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切实改善供养条件,酒泉市政府研究决定,2016年再次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
酒泉市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014元,其中:省级补助每人每年3514元,市、县两级补助每人每年1500元。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在上年每人每年5014元的基础上,市、县(市、区)两级补助标准再提高1500元,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市、县(市、区)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000元。新的五保供养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酒泉市民政局)
本文来源: 民政厅
16.12.2015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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