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出台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28.07.2015  18:40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鼓励并加快“黄标车”淘汰,我市于近日出台了《庆阳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对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的、且在规定使用年限的和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黄标车”,均给予相应补贴。
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范围为:只限于在本市登记上牌登记注册的汽油车和柴油机动车,未到强制报废标准而提前淘汰的“黄标车”。

按照《办法》,报废微、轻、中、重型载货车,每辆奖励限额标准为6000元、9000元、13000元和18000元,报废微、小、中、大型载客车,每辆奖励限额标准为5000元、7000元、11000元和18000元。对载货汽车,提前淘汰时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5年(含5年)以上的,按奖励限额标准全额奖励;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5年且提前淘汰的,按奖励限额标准60%给予奖励。对载客汽车,提前淘汰时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4年(含4年)以上的,按奖励限额标准全额奖励;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4年且提前淘汰的,按奖励限额标准60%给予奖励。

办法》同时规定,7类“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奖励政策,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黄标车”、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内的“黄标车”、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是甘肃省核发的“黄标车”、未交售给甘肃省境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进行回收拆解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淘汰“黄标车”资金奖励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车主可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将“黄标车”交售拆解企业,逾期不再受理。为方便群众、保证申领补贴工作有序进行,相关部门将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办公服务窗口。 (庆阳市环保局 尉 英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