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提出:将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7.03.2015 13:06
本文来源: 中国甘肃网
原标题:甘肃将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县级以上政府应设专项资金
中国甘肃网3月27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记者 吕霞) 3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等。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开发,创新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不得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歪曲和滥用调查成果,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损毁实物和资料。公民可以自荐申请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歪曲、贬损等方式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未进行有效保护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恢复原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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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2015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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