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使定向金融调控政策落地
今年以来,面对经济运行正处于结构调整阵痛期、增长速度换挡期以及深层次矛盾凸显期三期叠加的关键时期, 央行 坚持“总量稳定、结构优化”金融调控的取向,在引导资金定向投放“三农”、小微企业方面精准发力,充分体现了稳健货币政策的预调、微调,促使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的传导渠道更加顺畅。
定向降准需要综合配套措施跟进
目前,县域地区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了70%,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定向降准将信贷资源更多地配置到“三农”和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有利于发挥金融支持经济转型的积极作用。但从目前县域农商行和农合行资金运用现状来看,虽然定向降准用“滴灌”的办法来精确制导支持“三农”的政策初衷是好的,但要取得较好的实际效果,需要综合配套措施跟进。从全局看,县域银行可能存在资金“余缺不均”现象,一些地区难免出现资金短缺,但大部分县域“三农”信贷投入不足,不仅仅是流动性紧张的问题。许多地区农商行等涉农金融机构普遍资金富余,受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金融生态环境差等制约,涉农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呈现出大额化、长期化、高利化、非农化的趋势。有些县域农商行和农合行将大量资金投放到了城市工商企业。如此,定向降低存款 准备金率 ,释放的资金不一定就会流入“三农”领域。同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基本没有平台贷款,县域农商行和农合行就难免充当了为县一级融资平台提供贷款的角色。这样有可能加剧信贷资源的错配,积聚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加剧农村银行业机构信贷资金非农化倾向,反而会使这些地区涉农资金出现更多的富余或闲置,刺激将更多信贷资金投入产能过剩行业、房地产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非农产业领域。
县域“三农”信贷投放不足面临“短板”
首先,农村信用体系缺失。目前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县域银行对信贷风险的容忍度越来越低,贷款责任人终身追究制使信用贷款名存实亡。这样尽管县域银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掌握所辖区域的信息资源,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但由于农村金融改革在所有者权益和治理结构上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控制风险的手段只能是集权化经营和贷款决策权的上收,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权也逐渐集中到上级联社,客观上使涉农金融机构离“软信息”越来越远,交易成本越来越高。
其次,现代银行的风险评估程序不适应农村。实际上,很多县域银行之所以不敢也不积极向“三农”投放,主要短板是农村以族缘、地缘、亲缘关系为基础的“乡土社会”特征,与现代银行信息筛选和评价机制不吻合,信息不对称严重限制了“三农”信贷投放的广度和深度。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财务报表信息、可抵押信息、信用评级等硬信息普遍缺失,而大量有益于信贷决策的农村熟人社会软信息往往又被排除在信贷决策程序之外,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评审过程中,缺乏信息资源对客户进行筛分和甄别,从而限制了涉农信贷投放。
多措并举促使定向降准政策有效实施
一是强化对涉农信贷的监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重视和加强对涉农金融机构执行定向降准政策情况的检查和督导,评估政策效果,保持正向激励作用。各级政府金融办、银监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及社会监督措施,确定当地涉农金融机构存款用于投放“三农”信贷比例,实行每季或半年一次的信息公开与评比,或按年进行考核,定期向社会发布县域银行涉农贷款的数量、比例,对涉农贷款发放力度大的银行给予表彰,以此引导“三农”信贷流向,督促定向降低存准释放的资金流向“三农”。
二是财政政策配套跟进。定向降准作为货币政策需要与财政政策有机结合,各级政府通过设立财政奖励、农业 保险 、信贷风险基金等财政支持政策措施,激励涉农银行业机构加大农业信贷投入。在必要的情况下以税收引导县域银行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用税收调控方式促进县域银行的贷款投向,为县域金融业支持“三农”提供持久的动力,降低金融支持“三农”的信贷成本,促使定向降准释放的流动性精确投放到回报率不高的“三农”领域,而不是曲线流向高利润的房地产等过剩行业,促进信贷结构优化。
三是县域银行业转变经营机制。县域农商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要以央行下调农村商业银行和农合行存款 准备金 为契机,下移经营重心,伏下身子深耕本地市场,多招聘本地员工,在其熟悉的环境划定业务范围,发挥农村熟人社会的地缘、亲缘优势,将农村的信誉、口碑等软信用评价机制纳入信贷评审之中,最大限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借助软信息和道德约束完成抵押代替;利用小组联保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建立可置信威胁;利用信用村建设将市场行为导入社会伦理规则,用非正式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重复博弈机制抑制短期行为和道德风险等,以此保障“三农”信贷契约的有效实施,真正达到疏通“三农”信贷血脉的目的。
四是健全完善农村担保体系。尽快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改善农村信用结构,培育农村信贷的微观诚信环境。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村土地流转日趋活跃,出于对流转安全和规范方面的需求,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成为客观需要。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房屋、林权、农机具等都列入了信贷抵押范围,应尽快完善必要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农村资产评估、登记、交易、抵押等配套机制,在现行 法律 框架内根据农民的收入和借贷特征,制定简便实用的信贷评价制度,为解决“三农”贷款难奠定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