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路径选择

09.12.2014  06:36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内容。“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一崭新的命题,是新一届党中央站在一个新的历史方位和起点上,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法治经济”的意义上,对治国理政基本方略作出的科学判断、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也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对依法治国理政、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自信和战略自觉。坚持依法执政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如何真正做到依法执政?

    必须培育和确立“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法治意识,源于法治实践。各种法规法令的遵守和执行,只有在法治意识指导下才是可能的;而一些法规法令的破坏和违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缺乏法治意识。客观地讲,我们社会中的法治意识是较为薄弱的。不知法而犯法的行为,本身就是法治意识薄弱的表现;一些知法犯法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和惩治,也和法治意识不强有关。缺乏法治意识同缺乏民主意识一样,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

    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即法律具有极大权威、法大于权、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受追究平等,这是法律尊严的体现。法律和人一样,一旦失去尊严,就可能被凌辱和践踏。党的领导的法律效力和领导的法律程序,党的主张如何变为国家的意志,党的建议如何向政权机关传达,党组织如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国家政权机关的主要人选,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意见分歧时怎样协调,如此等等,都还需要有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实践证明,如果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党的执政方式的选择必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宪法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中活动。人民代表大会如何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中活动,还需要探讨具体的法律制度。

    必须肃清人治的残余影响,从权大于法的人治型向法治型根本转变。比如,在人与制度的关系上,从主要依靠人的素质治国向加强体制、制度、法律建设转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从官本位向民本位的服务型领导转变;在权力结构上,从党委高居于权力顶端的金字塔型向党委协调各方的扁平网络型转变,使党的职能、权限与活动方式法治化;在领导者个人与领导集体的关系上,从家长制、个人专断向真正的集体领导转变;在监督制约体制上,从封闭式系统内部自律为主的柔性制约向开放式、外部异体监督为主的刚性制约转变等等。

    必须明确道德建设与依法治国相互兼容的硬道理。从理论上讲,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也必然是一个社会成员具有较高的道德意识和道德素质的德性社会。德治与法治社会在规范层面上的一柔一刚、一宽一猛、一内一外的互洽经补,及德治之于法治和价值基础层面的强有力的扶持,体现出了法德并举的治国方略所蕴含的政治智慧。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不仅可以兼容,而且必须兼容。中国当代法治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诸如违法犯罪率上升、腐败蔓延、执法司法不公等现象,表象上看,是社会转型过程中体制、机制不健全所致,而进一步深层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些现象都与人们的价值取向、价值评价以及法律信仰的缺失等有关,而这实际上是属于道德安放问题。当代中国,在加大力度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也迫切需要加强道德建设,这个道德建设是直接指向“法治国家”是理想目标的,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它通过普遍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觉悟,从而提升法治国家的质量,大大节约法治的成本,推进法治化的进程。

    必须加快提升司法机关“司法公正”的能力和水平。司法公正(亦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改革的基本价值目标。“公正”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价值,也是人类文明的一种理想境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制度性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根本途径。司法效率是从程序经济性的角度对诉讼活动提出的价值目标。由于司法独立和司法效率都是为了有效“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效率等价值的前提和目的所在,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公正是优先于效率的价值。司法机关作为“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为任何权利受侵害的社会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因此,它更多体现的是对实体权利的保护。当务之急是要在改革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上有实质性的进步。

    (作者系甘肃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