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推“科技创新券”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07.05.2015  12:11

甘肃新闻网兰州5月7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5月6日,记者从省科技厅了解到,为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我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甘肃实际,将在省内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并于日前制定了《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向公众征求意见。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全社会进行科技创新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2004年以来,欧洲一些国家相继出台了创新券政策。通过借鉴这些国家的实践和经验,2012年9月,江苏省宿迁市在全国率先实施了科技创新券政策,将财政资金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向企业发放,企业用创新券向大学、科研机构等研发人员购买科研服务,科研服务人员持创新券到政府财政部门兑现。该政策实施近三年来取得良好效果,为我国推广创新券政策提供了有益借鉴。目前,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成都、贵阳等地都相继实施了创新券政策。

 此次将在我省实施的创新券,主要用于省内企业和创业团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以及补助科技服务机构,以及对科技服务机构完成的服务进行补助,在每一个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企业和创业团队分别按照单笔科技服务金额的80%和100%进行补贴。创新券服务机构根据每一年度开展服务收取创新券总额的5%进行补助。创新券由甘肃省科技厅发放。收到创新券的单位和创业团队持创新券到指定创新券服务机构兑现。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科技经费,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创新券服务机构向全省企业、创业团队开展各类科技服务,主要从专业服务能力强、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的科研院所、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服务机构中遴选,实行动态管理。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经创新券网络服务平台认证后生成创新券识别码,每个企业或创业团队每年可多次申领和使用。每张创新券限额1000元,需按规定使用,每次至少使用1张,最多可使用100张。每张创新券均需在有效期内(自申请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使用,在有效期内未登记科研活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仅限于在兰州科技大市场服务平台(含分市场平台)、甘肃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聚网)内流通使用。

(来源:甘肃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