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执法也应落实主体责任
3月17日至18日,兰州市人大督导组对我市贯彻落实《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督导调研。督导组在部分公共场所和单位办公楼调研检查时发现,吸烟行为普遍存在,“禁烟令”成一纸空文。
从2014年1月至今,《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已近15个月。据了解,这15个月以来,我市公共场所因违反条例而受罚的仅有1例,罚款2000元;个人因违反条例受罚的也仅仅1人,罚款50元。无论是场所还是个人,在一年多的控烟执法过程中都仅被处罚1例,显然不是兰州市的控烟措施已经取得立竿见影的成效。事实上,仅从市人大这次督导调研中就可以看出,部分政府部门、中央及省属企业、科研院所控烟工作落实得不够,酒店餐厅、娱乐休闲、茶楼酒吧等人员密集,限制吸烟场所仍是整治的“难点”和“重点”。
应该承认,控烟《条例》实施一年多以来,兰州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还是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各处公共场所也普遍张贴了控烟标志,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有很大程度的降低,尤其是公众禁烟意识有普遍提高,这些都为兰州市创建“无烟城市”奠定了基础。但《条例》执行一年多来,一些影响控烟工作持续有效推进的问题也日趋显现。去年年底,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兰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情况进行通报时对控烟不力的主要表现进行了总结:一是执法机制尚不健全。由于兰州市控烟工作缺乏全面系统、操作性强的监管机制,控烟工作处于分散执法“各自为阵”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条例》的更加有效执行。二是控烟执法力度不够。控烟执法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执法监管部门对控烟执法案件的处置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劝导多、处罚少;控烟执法工作尚存在畏难情绪,缺乏更加主动开展控烟执法工作的责任意识,执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举报难、劝阻难、执法难等现象普遍存在,酒店餐厅、娱乐休闲、茶楼酒吧等人员密集,限制吸烟场所仍是整治的“难点”和“重点”。三是宣传不够全面深入。检查中发现,仍有一定数量的市民对公共场所控烟不了解、不理解、甚至不配合;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在实施控烟方面不平衡;尤其是省直部门、中央及省属企业、科研院所控烟工作落实得不够;宣传工作还未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四是经费投入不足。虽然市财政投入50万元用于控烟宣传工作,但对于一部新法规的实施只是杯水车薪。此外,对《条例》和《实施细则》发放面不够,没有给省级单位、企业和科研院所发放到位,尚留有宣传教育、依法落实的死角。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被称为各地控烟条例中最严厉的《条例》,但是一年多实施过程看,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让很多市民深感执法缺乏力度和硬性约束,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问题很突出。应该看到,目前的控烟《条例》只是截出控烟工作中的一部分,并不包括种植烟草、烟草价格和税收等环节,这意味着《条例》执法对象非常单一,就是吸烟者,这造成控烟有效性完全靠控制吸烟行为,这显然会力度不够也有失偏颇。同时,由于吸烟行为非常短暂,是个性化行为,在执法上必须非常及时,这对执法也提出了很高要求,要提高执法效率,执法成本必然很高。因此,鉴于吸烟人群很大,场所很广泛,即使采用“谁的孩子谁抱走”式的属地管辖方式,执法仍然会遇到人手不足的问题。更主要的是,很多人要求政府包办一切而不注重控烟主体责任落实的思维定势,给执法部门带来巨大执法压力和履职风险。事实上,控烟的主体责任应该是各个机构和公共场所来承担,这些机构和场所是执行控烟《条例》的首要责任人。
其实,面对执法难度大的问题,不妨换个思路。既然是“部分政府部门、中央及省属企业、科研院所控烟工作落实得不够,酒店餐厅、娱乐休闲、茶楼酒吧等人员密集,限制吸烟场所仍是整治的“难点”和“重点”,那么,就应该以此为切入点,将执法力度和方向由“罚个人”向“罚场所”倾斜,打造严查违法吸烟的高压态势,让负有控烟责任的各个单位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通过查场所、罚场所,调动各个场所的管理者,使其产生控烟的内生动力,一起参与到控烟行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