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单位安排餐行要收费(政策解读)

18.10.2014  13:43

  中国兰州网10月18日消息《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今年年初实行,执行中相关人员出现一些疑问,财政部办公厅对热点问题汇总并予以解答。

   出差人员就餐应自行解决

  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市内交通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用。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相应支出。

   无住宿发票差旅费一般不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往返机场交通费不另报销,不要求住定点饭店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从2015年起,财政部也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同时,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