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第三方遴选领导人员

04.06.2015  04:13

    据人民网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下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不乏推广聘任制、明确任期制等亮点。这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首次对事业单位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规定》是中央制定的第一个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党内法规,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填补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制度空白。新规定出炉后将带来哪些新变化?有关专家做出了解读。

    1领导人员如何任用?

    区别情况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规定》指出,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新规中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的诸多细致要求,特别是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以及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都旨在通过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近些年来,一些事业单位管理层行政化、官僚化色彩比较浓重,事业单位领导与行政级别挂钩,一些人把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当做官位对待。”竹立家说,在事业单位推行竞争(聘)上岗,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让领导职务与个人绩效挂钩,这就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

    2为何允许第三方选拔?

    有利于事业单位去行政化

    在“选拔任用”章节,新规定在原先选人基础上,明确增加“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这是参照企业做法推出的新举措,开辟了一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新路径,打破了传统的以上级任用为主的做法,意义重大。

    他表示,此举至少带来两大“利好”:有助于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有利于事业单位去行政化。

    3事业领导干部工资怎么算?

    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与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规定》在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方面做出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竹立家:目前事业单位领导收入按照两个系统确定,一个是行政系统,就是与行政机关一致的按级别确定的,另一个是职称系统,例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文件的意思是按照绩效考核的方式确定领导的收入,就是说,如果业绩上去了,领导的收入也会增加。这个可以激发领导努力提高本单位业绩的热情,提高工作效率,是很好的政策,未来或许会出现一批高收入的事业单位领导。

    4任期多长,怎么退出?

    首次明确“任期制”同一岗位任职不得超过10年

    《规定》第四章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具体的规定为: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

    竹立家:“此前,我国对党政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要求相对模糊。”目前一些事业单位,特别是一些高校、科研院所的领导人员,长期任职现象普遍,干部交流不足,晋升渠道僵化,这导致了一些事业单位内部官僚化严重,进一步加剧事业单位的行政化色彩。

    汪玉凯教授:任期制和退出机制都在解决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这个难题,“目的都是激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这盘棋”。之前,地方改革已做过相关探索,不过各地制定的任期年限不一,免职条件也各有不同,“中央出台的方案则是明确了一个尺子,全国一盘棋”。

    5怎么评价领导人员的业绩?

    加强考核力度扩大员工评价权重

    《规定》重点明确了考核评价,并要求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竹立家:“过去,事业单位内部也有相关考核,但部分走过场,考核结果无用处,这些现象普遍存在。”在竹立家看来,此次新规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免职规定,措施明确且严厉,但是,考核规定的效果还需看执行力度。

    他说,这份规定中的考核评价要求能否真正在事业单位生效,还需看考核科学化、客观化的程度,“考核不能领导说了算,应该扩大员工评价的权重。

    6事业单位领导干不好怎么办?

    明确监督约束和免职、辞职制度

    根据《规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此外,《规定》明确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免职、辞职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竹立家:“相较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直以来,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管约束,缺乏较为明确详细的规章制度,监督机制较为松懈。”这份新规中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督约束的相关规定,可谓是近年来比较全面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