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量高于规定加倍收费
兰州晚报讯(记者王星明实习生王俐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7月15日,甘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通知,自7月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在现行征收标准的基础上翻一番。具体为: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0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至每污染当量1.40元。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对难以实施监测的建筑施工、畜禽养殖及小型三产排污费核定可按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通知称,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值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严打偷排偷放污染物
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措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认真做好排污费政策调整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污染者付费意识和环境损害补偿意识。
同时,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将按国家要求联合建立排污费收缴情况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