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本该用于治污来源

10.09.2014  19:35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发布通知要求,到明年6月底前,我国各省区市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提高一倍。(9月6日《京华时报》)

    大幅度提高排污费收取标准,是用经济手段治理污染的必然要求,但能否做到专款专用?数据表明,2003年—2013年,我国累计征收排污费1700多亿元。这么多钱花到哪儿去了?此次排污费提高一倍,能否保证所收取的费用都用之于治污?

    从规定上说排污费使用没有多大的问题,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不论收多收少,都得先进财政的口袋,再由财政按照比例返还。而问题恰恰就在这个返还上。从目前看,普遍存在“以收定支”的现象,排污收费用于部门经费的贡献率一度高达32%。收得越多,返给的比例越多,部门的支配权就越大,可以用作福利开支,也可以无限制地安排人员,如:河南一位县环保局局长透露,“县环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24人,剩下的均为自收自支人员。他们吃什么?只能‘吃’排污费。”甚至还有可能成为不当开支。

    征收排污费部门可以顺势得利,变相成为一条创收的渠道,为了更多的创收,难以避免会出现以“”谋利,该关闭的不关闭,该全收的不全收“放水养鱼”,事前不制止,事中不采取措施,“秋后忙收钱”。表面上看起来收的费用也许更多了,但是所产生的污染或许更严重。提高排污费标准,收取的费用比以往更多,会不会成为新的创收契机?

    提高排污费标准无非是两种目的,一则增加排污者的成本,促使其想方设法去减少污染,更有利地推动治污;二则是收取的费用专款专用,积累更多的资金集中解决污染问题;由此收费部门只有收的义务,而没有使用的权力,即使是采取收支两条线,也不应以收取的比例提取,而应按照实际的开支费用进行核定。

    再一次提高排污费收取标准,不应光是“”,更在于“”,最好的办法是核定行政开支费用,取消按比例返还。退一步说即使是还需坚持实行“收支两条线”,也得定期进行公布公开,应收多少,已收多少,用之何处,有个交代。如此才能更好地接受监督,透视不当行为,抑制以罚代法,促使环保部门去抓去管,防止以“”生财。(作者:罗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