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不作死不会死
河南辉县市的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最近,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量刑过重吗?”引发网络热议。(12月2日《北京晨报》)
小闫和他朋友所掏幼鸟,是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的表述,是有问题的。燕隼产卵,是“鸠占鹊巢”的方式,大多占用乌鸦、喜鹊的旧巢,每窝产卵2到4枚。换言之,涉案第一批12只燕隼幼鸟,小闫和他朋友至少掏了3到6个鸟窝;而非从自家门外一个鸟窝里掏出。由此也可推断,他也不是一时无知戏耍掏鸟窝,而是屡次专事掏鸟窝。
《刑法》第341条规定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是,“不知者不为罪”,此罪须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才成立;非明知、故意,即不构成犯罪。本来,由小闫将这些燕隼幼鸟才百来元一只卖出,总计非法获利才千多元,也实难看出,他明知所掏幼鸟是燕隼,及明知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比较珍贵。
可是,十分遗憾,新乡市中院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小闫在公安侦查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有过稳定供述,并且相关供述还和他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售卖鹰隼信息,以及购买方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量刑区间,通常只是拘役到五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严重,才会处以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才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小闫何以就被判处执行十年半有期徒刑呢?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附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认定标准为:隼类(所有种),涉案达6只即为“情节严重”;涉案达10只即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小闫所掏燕隼幼鸟,达16只,并致死1只,售卖10只。此外,新乡市中院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他还以550元一只的价格,收购凤头苍鹰一只,亦即总涉案隼类,为两种,合计17只,所以才并处执行10年半有期徒刑。
为了点蝇头小利,就无视法律规定,明知故犯,如同儿戏,戕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小闫掏燕隼幼鸟16只并出售10只,及收购凤头苍鹰一只,获刑10年半,虽然令人惋惜,但是,也实在是只能令人无奈地评议一句:“不作死,也就不会死。”
文/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