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榆中一业主掉入电梯井摔伤 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28.10.2015  17:17

  原标题:业主掉入电梯井摔伤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榆中县某小区业主陈某在等待电梯的过程中不慎跌入电梯井内酿成事故,事发后,该小区物业公司以陈某脚踹电梯引发事故为由,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电梯原状至正常运行。10月26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有脚踹电梯这一事实,且在案件审理期间电梯已恢复运行,物业公司的诉讼目的已达到,遂依法终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一审法院榆中县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9月16日20时33分许,陈某、刘某在榆中县某小区的5楼欲乘坐电梯下楼,因电梯在5楼以上运行,陈某等待电梯下楼的过程中,在电梯轿厢还未到达第5层时,用脚踹电梯层门,导致电梯脱离轨道,陈某在惯性的作用下跌入电梯井内酿成事故。物业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中显示,当日20时36分,刘某在6单元地下室负二层也用脚使劲踹2号电梯层门,20时41分38秒兴隆物业公司保安到达现场后对跌入电梯井内的陈某施救,并向110、120打电话报警求救,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

  同年9月17日9时30分至10时,榆中警方以及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勘验表明,涉案单元楼5楼电梯层门右扇曾遭受到严重的外力损坏。物业公司遂将陈某、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电梯原状至正常运行,并承担修复电梯的费用。

  榆中县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物业公司要求其二人恢复电梯原状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物业公司提出修复电梯费用的诉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小区电梯恢复原状至正常运行状态,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求。

  宣判后,陈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陈某用脚踹2号电梯第5层层门这一事实,而其他证人均系在事故发生后才陆续到达现场,并未见证事故发生过程,故原审就上述事实所作认定依据不足,在本案二审期间,物业公司已经对涉案电梯进行了修复,电梯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其在本案中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据此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榆中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