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监测机构不得发布监测信息
【本报讯】6月17日,甘肃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甘肃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要加强我省特殊药品非法流弊风险防控,最大限度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甘肃省境内公安、司法部门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卫生计生部门开设的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社区组织的自愿戒毒机构及医疗机构等诊治的药物滥用者均作为登记、上报监测对象。各级药物滥用监测机构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授权,不得发布药物滥用监测信息。
《办法》明确,全省食药监部门和公安、卫生计生、司法等药物滥用监测主管单位、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及登记单位、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开展药物滥用监测登记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有关管理工作,并支持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省、市监测机构具体承担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开展。
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省禁毒委员会、公安厅、司法厅和卫生计生委报药物滥用监测年度分析报告;成立以省食药监部门为组长单位,省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一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对全省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社区自愿戒毒机构、医疗机构等登记单位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办法》还明确,强制隔离戒毒所和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要配合监测机构做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强制隔离戒毒机构,自愿戒毒机构以及拘留、看守所等单位对所有新收戒、收治、羁押的吸毒人员进行逐例填报。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按要求对新入组吸毒人员逐例进行《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填报登记。药物滥用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防止药物滥用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和医疗诉讼的依据;对药物滥用数据、资料应予归档、保管和严格保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首席记者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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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监管
【本报讯】近日,甘肃省食药监局、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和糖浆剂)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通知》指出,自今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购进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违规购销者,一经查实,将按《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同时,自今年5月1日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的管理,使用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单方处方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自2016年1月1日起,生产和进口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必须在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的标识。之前生产和进口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药品标签、说明书的修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首席记者刘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