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公共自行车四名被告获刑

14.01.2016  04:44

    我市公共自行车投入使用已经一年有余,给市民出行带来诸多方便。但一些公共自行车被损坏的现象却屡禁不止。恶意破坏公共自行车的四名青年万万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沦为被告人,并分别因恶意破坏公共设

    施获刑。1月13日,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两起毁坏公共自行车案,四名青年强拉硬拽毁坏公共自行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四个月的刑罚。

    案例一

    “”两辆自行车骑着玩俩小伙行为“违法

    2015年8月9日23时许,20岁的马某和18岁的黄某,来到七里河区小西湖公园东门东南方向马路对面的公共自行车西湖公园东网点,两人强拉自行车锁止器后,将两辆公共自行车拉出,致两套公用设施锁止器及公用自行车毁损。经七里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的公共自行车及锁止器价值5200元,安装费用及系统费用900元,共计价值6100元。

    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二被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黄某、马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经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黄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

    三小伙强拉硬拽致四辆自行车损毁

    2015年9月16日23时许,18岁的康某、17岁的杨某和未成年人马某,三人准备到中山桥去玩,闲转至七里河区河湾堡东街金港城西门公共自行车网点时,马某说步行太累,不如骑自行车过去,康某和杨某表示赞同。由于没有用于租用公共自行车的公交卡,三人商议决定偷车代步。杨某在旁望风,马某将一辆被锁的公共自行车车头提起,康某抓着车尾使劲往外拽,三人共同将公共自行车从网点的锁止器中强行拉出。三人用以上方法,从该网点的23、24、25号锁止器中强行拉出三辆公共自行车,每人骑走一辆。行至兰州市城关区白云观网点时,因马某对他骑的自行车不满意,又从该网点的24号锁止器上采用同样的方式强行拉出一辆公共自行车。

    随后,三人骑着所盗车辆在返回七里河区金港城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公共自行车3辆。三人致兰州市公共自行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损失财物共计价值达9450元。归案后的康某、杨某、马某供述称,只想拉出来骑一骑,根本没觉得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康某称,当时只是想如果被看管的人抓住,大不了赔钱,怎么也没想到会被判刑。

    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杨某结伙故意毁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在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能积极退赔被毁财物的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康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说法

    法律意识淡薄四名青少年以身试法受严惩

    对于这两故意毁损公共自行车的案件,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我市自2014年6月开始投放公共自行车以来,给市民带来了诸多便利,也倡导了绿色出行、低碳环保的生活理念。然而,投放1年后,公共自行车频遭破坏,人为恶意破坏公共自行车情况屡禁不止。2015年6月,市公安局专门针对该不良现象下发《关于严厉打击故意毁坏公共自行车及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公、检、法对严厉打击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对恣意妄为的不法分子进行

    严厉惩处。《通知》下发不久,破坏行为却未止。这两起案件中的四名被告人作案时正值青春年少,因父母疏于管教,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公共财物的爱护之心,进而以身试法,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爱护公共设施,爱护公共设施本身就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

    □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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