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挥霍出纳一审获刑

16.06.2014  13:34

  中国兰州网6月16日消息 (记者樊丽)利用保管单位库存现金及负责财务报销的便利,甘肃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财务科出纳阎某挪用单位公款80.7万余元,用于个人购房、挥霍和出借给朋友。6月13日,记者获悉,城关区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013年,审计部门在对甘肃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的资金审计过程中发现,该单位财务科出纳阎某涉嫌犯罪问题,经调查阎某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经查,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阎某在担任甘肃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财务科出纳期间,利用其保管单位库存现金及负责财务报销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共计80.7万余元。其中,多次挪用所保管的单位库存现金共计48.9万余元,通过利用空白支票私盖单位财务印鉴的方式从银行提取现金31.8万余元。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和借给他人使用。破案后,追回全部赃款。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阎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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