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要求:按时足额发工资 落实带薪年休假
原标题:省委省政府发文明确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利 按时足额发工资 落实带薪年休假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12月2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明确要确保职工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社会保险福利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等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和落实,其中包括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等规定,适时调整井下作业、高温和露天高空作业等工种津贴标准等;全省每两年组织一次劳动者基本权利落实情况集中执法检查,各市(州)、县(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地区劳动者基本权利落实情况执法检查。
适时调整高温和露天高空作业等工种津贴标准
工资是不是按时足额发,社保是不是都交了,休息休假是不是有保障……这些都是劳动者最为关心关注的,《意见》分别予以明确,并提出要依法对企业落实劳动者基本权利情况及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全省每两年组织一次劳动者基本权利落实情况集中执法检查,各市(州)、县(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地区劳动者基本权利落实情况执法检查。
●劳动报酬权:加强工资支付监控,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实名管理、欠薪清偿责任、失信惩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六项制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和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休息休假权: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督促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对占用休息休假时间的应依法给予调休或者补偿。建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加班协商机制,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设备防护用品投入,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隐患排查与治理机制;适时调整井下作业、高温和露天高空作业等工种的津贴标准,提高职工劳动保护待遇。
●社会保险福利权: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依法为各类职工办理五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实施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计划,与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须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职业技能培训权:建立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筹集机制,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按2.5%提取,企业用于开展职业培训的经费可列入成本开支,符合条件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全省企业使用派遣劳动者比例降低到10%以内
劳动合同制度实行方面,以中小企业以及餐饮、物流、中介、建筑、家政等行业为重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十三五”期间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5%以上。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确保全省企业使用派遣劳动者比例降低到10%以内。指导企业与职工依法就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定额、工作条件、女职工特殊保护、技能培训等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同时,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职工工资增长和企业负责人工资增长联动机制,使企业负责人薪酬与本企业职工工资保持在合理水平。各地都要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建立由人社部门牵头,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推动三方机制向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延伸。
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要以一定方式公开
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健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会前报告、职代会议案预告、职代会决议“票决制”、职工代表竞选、述职评议、工作质询等制度。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裁减安置方案等必须依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企业负责人和职工薪酬水平、企业重大决策事项、企业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以一定方式公开。探索和推行通过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手机短信和微信平台等形式公开信息的方式,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以一定方式公开。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意见》还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面提出要求,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并实现城乡全覆盖;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由阶段性监察向常态性监控转变;加大日常巡查力度,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另外,大力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到80%以上;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 编辑:王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