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09.04.2016  13:18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2016年2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对法规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并督促、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各部门(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省、市(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立法计划

  第五条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基本任务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拟订本级政府年度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