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9.05.2014  17:05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