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08.01.2015  02:12

    自2014年11月6日开始在全省开展清查整治投资类公司超范围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以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了有效整治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省工商局也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查整治投资类公司非法集资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明确要求,投资类公司要全面实施“三牌上墙公示”制度,即工商部门的警示提示牌、企业的经营项目牌和收费标准牌等“三牌”,必须在店堂醒目位置上墙公布,明确告诉老百姓除银行、证券公司等正规金融企业可以发售理财产品外,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类公司及新出现的各类金融服务公司、咨询公司一律不得吸收存款,以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详见《兰州日报》1月7日二版)

    一段时间以来,各种投资理财渠道让人眼花缭乱,各种投资公司也遍地开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打着各种旗号,对群众许以高额回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一些群众受高利诱惑,倾注大量积蓄参与所谓的“投资”,最终血本无归。从国外的庞氏骗局、麦道夫欺诈案,到国内的亿霖木业、湘西特大非法集资案等,参与者一夜之间血本无归,众多家庭顷刻间陷入贫困,个别参与者甚至为此自杀身亡。这些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活动并非近几年才有,为何却在近两年呈现出蔓延之势?仔细想想,不外乎两点:首先,这些不法分子充分利用了人性中趋利的一面,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和欺骗投资者上当受骗。这些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还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同时,非法集资活动还带有传销组织特征,招募所谓会员、业务员,大打亲情牌、友情牌,使用一种类似洗脑的方法发展下线猎物,拉亲朋好友入伙,非法吸收或骗取社会公众的资金。但这些招数其实并不新鲜,普通民众也多有防范,为何还是有众多上当受骗者?这就不得不说,这些非法集资活动非常善于给自己披上合法而且华丽的伪装。随着社会民间闲散资金的大幅增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盲目追求高回报的心理和他们寻找商机、冲动投资、保值增值的需求,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诚如《史记·货殖列传》所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避害趋利是人之本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也无可厚非,只要是取之有道。但关键也就在这个“”。很多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往往就是被“”蒙蔽了双眼,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丧失了基本的判断,甚至心存侥幸,明知是骗局还自以为聪明,能够提前脱身。殊不知火中取栗是没有好结果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我们面对“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诱惑时,要摆正心态,理性分析,更不能人云亦云,盲目跟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