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不热住户拒付暖气费 供热单位索要滞纳金被驳回
原标题:拖欠采暖费 索要滞纳金被驳回
法院认为:因室温偏低拖欠采暖费,并非故意拖延,因此不支持原告追缴滞纳金的诉求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暖气不热,住户拒付暖气费,结果供热单位将住户诉上了法庭,不仅要求住户交纳取暖费,而且还要支付千元滞纳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庭审中供热单位认可并未对被告家的室内温度进行过测量,且被告逾期交纳热力费确是室内温度偏低造成,并非故意拖延。据此,法院作出了住户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热力费1719元,并驳回原告追讨住户供暖滞纳金的一审判决。
案情:住户拖欠取暖费 供热单位索要千元滞纳金
原告永登某公司诉称: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热力费1719元。按照相关办法,用户不按规定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可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因此他们将被告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他支付拖欠的热力费1719元和滞纳金1000元。而被告高某某却辩称:自他们住进去后,暖气就没有热过。2014年10月,他们X号楼每家各出200元对暖气主管道进行了维修更换,今年的暖气才热起来,他们的房子是从原告处买的,原告既是出售方,又是物业公司,应当负责暖气主管道的维修,故因为暖气主管道问题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对于拖欠部分被告拒绝交纳。
同时,经法院查明:被告高某某所在的X号楼暖气入户主管道设计不合理,管道偏细,导致部分住户供暖期内室温偏低,2014年10月,X号楼全体住户每家出资200元对暖气入户主管道进行了更换,更换后供暖期内室内温度有了明显提升。
判决:未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 原告要求支付滞纳金被驳回
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履行了供热的义务,被告也使用了供热,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热力费,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拖欠热力费的数额无异议,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热力费1719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认可并未对被告家的室内温度进行过测量,且被告逾期交纳热力费确是室内温度偏低造成,并非故意拖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滞纳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2015年4月24日,法院一审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高某某向原告永登某公司支付拖欠的热力费171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都一鸣)
( 编辑: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