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拆迁补偿起纠纷 户主状告县政府
中国兰州网10月29日消息 因开发旅游项目,金昌市永昌县农民刘某名下275.91平方米的住宅用房被列为拆迁范围,而该如何补偿刘某与房屋征收部门出现分歧,刘某提出380万元的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却认为该要求严重超出房屋的设计价值以及公平补偿原则。对此,永昌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刘某则认为永昌县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遂将永昌县政府起诉至法院。昨日,这起行政案件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房屋被征收因补偿产生分歧
刘某是永昌县六坝乡的农民,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永昌县城关镇九区北海子,房屋为砖混、砖木结构,总面积275.91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房。永昌县人民政府在实施永昌县北海子沙枣林景观及旅游配套设施项目过程中,将刘某的房子纳入拆迁范围。后经评估公司评估,刘某的房屋价值为人民币958288元。随后,永昌县政府向刘某转交了评估报告,并书面告知对评估结果有疑异可以申请复核及鉴定,刘某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也未向当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而对于房屋征收价格,刘某提出一次性货币补偿人民币380万元,房屋征收部门认为,该要求严重超出房屋的设计价值以及公平补偿原则。
2015年2月28日,永昌县人民政府向刘某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但双方始终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永昌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对被征收人刘某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数额为房屋评估价值、地下室、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价值等共计1210850元,全部存储于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专户内。三、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被征收人提供两套位于永昌县安置小区五号框架楼的现房进行产权调换,具体楼层与面积由被征收人选择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可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计算,房屋征收部门算清安置用房价值与被征收房价值的差价,并补偿刘某应得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四、被征收人刘某在限期内前往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房屋征收相关安置补偿手续,同时领取补偿款,如逾期不办理,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补偿。五、限定刘某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行政复议不成户主状告县政府
对于永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这份补偿决定书,刘某不服并于2015年4月23日向金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7月27日,金昌市人民政府复议后决定维持原补偿决定书。于是,刘某提起行政诉讼。
10月28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刘某认为,永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评估结果背离市场价值,显失公平公正,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向金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金昌市政府维持了原房屋补偿决定,刘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撤销金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书,撤销永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刘某的代理律师对永昌县北海子沙枣林景观及旅游配套设施项目的设立存在质疑,他称项目的设立需要国家的相关审批文件、审批手续,但在现有证据中,该项目设立存在问题,因此代理律师对永昌县政府方面提交的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质疑。
而政府方认为,自己所做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希望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