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5〕51号
各市、州工信委,省直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融资担保机构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特征,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各市州要以近期我省个别市州担保机构发生违法违规经营风险事件为鉴,高度重视监管工作,要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引导担保业健康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做法,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并严格落实市州监管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强化监管。继续加大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工作,结合年审年检工作落实分类监管制度,重点加大对D、E级别的融资担保机构检查频率;对拟新设融资担保机构要准确判断其设立的真实动机,并严格申报材料审查,严把准入关口。
三、加强风险防范。监管工作要始终保持对风险的敏感性,结合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对资本金不实、客户保证金管理不规范、非银行融资担保、关联担保、账外经营、未经批准转让股权或租赁经营许可证、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超范围经营、以报刊杂志、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发放贷款广告资讯等违法违规行为担保机构的检查,以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促进融资担保业规范发展。
四、落实部门主体监管责任。已设立省直担保机构的有关厅局,要严格贯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第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第5号)文件精神,落实主体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工作程序、责任范围,强化对所属担保机构的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其规范健康发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