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莫名被抵押 房主状告银行 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商报讯(记者 樊丽)榆中男子汉某遇到一件蹊跷事,自己的房产证竟然被作为抵押物,在银行做了抵押,贷款3万元,如今这笔抵押贷款已经长达13年,而自己却毫不知情。于是,汉某将榆中农村合作银行起诉至法院。5月19日,记者从榆中法院获悉,这起蹊跷的抵押贷款案一审判决。
蹊跷:
银行:法院:
房产被抵押 房主不知情
据汉某诉称,1998年,其取得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某单位家属院的房产。在居住使用过程中,其未进行任何方式的出让抵押,而在近期,他却发现榆中农村合作银行的原属金崖信用社于2000年3月在该房产上设置了抵押权,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在金崖信用社贷款本金3万元,抵押期限为一年。
汉某认为,自己与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其原属的金崖信用社从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存在让银行通过房产部门设置抵押权一事,因此银行设置在其房产上的抵押权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属于无效,应当依法确认其无效。于是,汉某将银行起诉至榆中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以汉某名义与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原金崖信用社)于2000年3月7日签订的
银行:
代理人签字 贷款已经13年
对此,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辩称:该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2000年3月,一位姓齐的人,以汉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当时的金崖信用社提交
银行认为,汉某声称自己从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合同或者协议,但该抵押借款合同是由其委托代理人齐某所签。依据相关规定,被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合法有效。另外,该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签订已经13年了,汉某称对此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故银行认为,汉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法院:
不是本人签字 判决合同无效
榆中县法院一审,被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贷款的有关规定,以严谨、审慎的态度,本着对借贷双方负责的原则,严格地进行审查与校对,确保借款人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属同一人,否则,其应承担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涉及到的